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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一类非常特别的证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统称为笔录证据。虽然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的证据内容与其他类型犯罪有所不同,但是在提取相关证据的过程仍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概念上理解,它是指侦查人员对其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及提取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那么这类笔录证据与之前推送的文章中的书证、询问证人、鉴定意见等过程中形成的“笔录”又有什么不同?
一、笔录证据的形成
根据侦查对象的不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勘验、检查、辨认会形成不同形式及内容的笔录。如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办公地点的现场情况记录、对涉案工具的扣押、拍照等制作相应的笔录。具体来说包括:
(1) 勘验、检查笔录。在对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中,对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等进行记录;在对人身的情况、尸体等检查会形成检查笔录。在必要时也会拍照、录像、制作表格等载入勘验、检查笔录中。
(2) 侦查实验笔录。为了某些特殊案情的需要,需要对特定环境、气候、场所、时间等条件下出现的事实信息作出重新验证或模拟实验,对这个过程的记录就形成了侦查实验笔录。
(3) 辨认笔录。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会组织被害人、证人、嫌疑人对现场、尸体、照片等进行辨认,对这个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就形成了辨认笔录。
(4) 搜查、扣押笔录。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嫌疑人,侦查人员对相关场所及有关物品进行搜查或者扣押,对搜查活动、扣押物品、文件等制作笔录及扣押清单。
二、笔录证据的审查
对于笔录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分为两方面:
(1) 提取的过程及方法的合法性
我国法律对侦查人员在从事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方法。如对于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人员要审查侦查人员的数量,是否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及与案情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勘验、检查是否由侦查人员主持;辨认活动是否由侦查人员主持,由几名人员参与;是否为个别辨认,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相似特征的对象中等。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要对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辨认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
笔录证据要求对上述侦查活动的过程进行记录。因此,对于笔录证据必须要对其是否完整地记录了相关事项和过程;是否有主办人员或法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如果有遗漏或无签字等,都属于瑕疵程序。
因此,辩护律师要对笔录中的勘验、检查事由;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现场情况;勘验、检查、搜查等过程进行内容完整性审查。
三、笔录证据的排除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笔录证据中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而对于存在以下非法方式取得的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1) 辨认不是由侦查人员主持的;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或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辨认人接受某些暗示或明显指认嫌疑的。
(2) 侦查实验中的实验仪器、设备违反相应规范;侦查内容缺乏相关性、存在误导性的。
因此,辩护律师对上述过程记录要严格进行审查,如果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应当向法院提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如果形式未被遵守,则法律行为则无效”,对于任何犯罪证据,合乎程序的侦查和审查对案件都至关重要。作为辩护律师,尤其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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