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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上,由中国推动并参与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获得正式通过。这是首个具有全球意义的数字经济发展指导原则。
数字是手段普惠是核心
数字化金融以现代通信、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科技工具来提供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是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一般来说,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是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
数字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旨在利用数字和信息化技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例如,帮助偏远山区的孩子通过手机上网获得助学贷款。其中,数字是手段,普惠是核心。
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移动支付、网上理财、网络借贷(p2p)、众筹等创新产品让人眼花缭乱。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所谓网贷平台机构利用这些渠道,进行金融诈骗,导致不少人金钱损失乃至倾家荡产。为此,我国监管部门出台“史上最严监管新规”。如何使用数字化技术发展普惠金融,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大命题。
开辟便捷渠道支持实体经济
近10年来,我国金融业获利丰厚,制造业财务成本却相对沉重。美国麦肯锡公司最新一份研究报告测算,中国金融行业利润占到整体经济利润的80%以上,而美国的比例为20%左右。
融资成本下降,是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点。当前,我们亟需通过降低资本价格,提高资本的有效供给,引导资本流入实体经济。这一过程中,普惠金融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为社会各阶层人士和企业享受更便捷、更丰富的金融服务开辟了广阔渠道,将有力地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平台在普惠金融领域积极尝试,推动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技术平台就是数字普惠金融的主力军。要真正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繁荣,需要资本雄厚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迅速推进数字信息化,以降低运营成本,进而降低利息率和手续费等。如果寄望于几家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来降低社会整体融资成本,恐怕会南辕北辙,甚至可能事与愿违。
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惠而不费
新形势下,我国应该借助数字化技术推进普惠金融,落实金融平等,共享金融发展。为此,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建设信用大数据、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以及落实数字金融安全宣传和教育。
首先,数字普惠金融的实施需要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携手努力,并且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这些主流金融机构不应对于数字普惠金融袖手旁观。根据《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我国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需要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平衡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风险;“一行三会”需要为数字普惠金融构建良好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政府应该促进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明确并促进数字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监测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当然,对于各类新兴机构应该采取规范发展的态度,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应该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征信评级,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应协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通过全国统一的及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
再次,普惠金融需要做到“惠而不费”。政府应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新型金融服务平台,明确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资信状况,开发信息、资金、产品,在风险可控和风险有偿的前提下提供金融服务。通过数字化技术加强内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减少对金融服务对象和客户的收费。
最后,加强数字金融的宣传教育。应多层面、广角度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培养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同时,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进行理性投资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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