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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不断融合,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拓宽居民投融资渠道、扩大金融服务半径、贯彻普惠金融发展理念等方面意义重大。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继出台,2016年初,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监管部门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贷行业的管理力度,但我国P2P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由于前期其体量小、危害少的特点,未引起监管层的重视,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缺乏相关监管经验,而国外的网贷虽然起步较早,但鉴于中国特殊国情,无法有效借鉴经验。虽然P2P被定性为信息中介,但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健全、市场不规范、投资观念不成熟背景下,对P2P的监管重点还应集中于信用中介部分,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代名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时间较长,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这为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

P2P银行化监管是大势所趋

线下理财公司的爆雷让P2P成为“替罪羔羊”

2015年,E租宝事件爆发,截至2015年底,E租宝累计交易额达700多亿,庞大的交易体量导致7万多投资者损失惨重,2016年初,以“大大集团”、“中晋资产”为代表的线下理财公司接连爆雷,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而投资者将这些理财公司视为P2P企业,网贷行业形象受到影响,行业发展遭受严重打击,由图1可见,2015年12之前,网贷行业月度交易额不断上升,但年底“E租宝”事件过后,2016年1月、2月,交易额呈下降趋势,3月才有所回暖,“E租宝”、“大大集团”、“中晋资产”都是典型的线下理财公司,它们依靠线下门面店开展营销,业务几乎都是线下完成,但P2P是网络借贷,除了项目审查在线下完成,其他基本都是线上完成,业务开展不依靠线下门面店,但投资者将这些理财公司等同于P2P企业,对P2P企业“敬而远之”,2016年初交易额的不断下降集中体现了投资者的担忧,线下理财公司的不断爆雷也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从2015年底,监管层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2016年4月,央行牵头联合各金融监管部门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国务院也下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启动持续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P2P自身发展进入瓶颈期

理财公司爆雷事件频发,给网贷行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但P2P自身发展也面临众多问题,虽然网贷行业交易额在不断上升,体量逐渐变大,但发展乱象丛生。

第一,门槛制度尚未建立。由于缺乏资金门槛,市场充斥着大大小小的网贷平台,良莠不齐,泥沙俱下,众多小平台由于缺乏后续资金的支持,建立资金池,潜在风险不断积聚,而大型平台虽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但与风投签署的对赌协议主要侧重于网贷交易量,反正对平台的盈利性不太重视,这也导致众多平台虽然不断做大,但却没有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第二,相关监管法律缺失。由于法律的缺失,众多平台实际扮演“银行”的角色,自建资金池,承担信用中介角色,但网贷平台没有银行那种体量的资本金,也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由于缺乏监管,部分平台“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边缘,大肆进行放贷业务,不可避免面临流动性问题,而一旦资金链断裂,因为缺乏后续的资金注入,最终导致平台跑路,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

第三,从业人员队伍素质低下。网贷平台企业被银行视为“丝”般的存在,无论在规模、风控、人才队伍、组织架构等方面,网贷平台企业与银行都有着巨大的差距,特别体现在人才队伍建设,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吸引一大批实业家的参与,许多平台老板或者总经理对网贷行业了解甚少,对相关法律红线认识不清,另外,网贷平台基层人员大多没有接受系统化的培训,试想下,基层销售人员都无法了解产品的风险,何谈保障投资者的收益。

第四,没有形成稳定的盈利业务模式。对于网贷行业而言,必须追求盈利,但目前情况是大部分平台处于亏损状态,克服不了“花钱赚吆喝”的症结。一系列问题致使平台资金链断裂、亏损严重,跑路事件频发,如图2所示,2015年伊始,平台跑路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6年开始,每月平台跑路数量超过70家,如表1所示,问题平台涉及人数不断上升,涉及资金额也在不断上升,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行业发展面临困境,亟需加强监管规范发展。

P2P实际扮演信用中介角色

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P2P为信息中介,但P2P始于传统民间借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了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传统民间借贷业务逐渐线上化,这形成网贷平台的雏形。对于P2P而言,在资金端,提供比银行更高的利率吸引投资者,在资产端,主要客户为小微企业和个人,由于时间的不一致性,必然形成资金池,而最新文件要求P2P不得设立资金池。我国银行自成立之时,就被定位为信用中介配置金融资源,把资金投向到效率更好的领域,促进经济的发展,由表2可知,信用中介功能一直伴随着银行改革与发展,但风险管理功能在不断提升,风险转移功能也在不断提升,银行从合规管理向风险管理开始转变,不再一味追求规模,而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业务,近几年,P2P发展呈井喷式发展态势,但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是风险管理的缺失,众多网贷平台片面追求规模,通过宣传攻势提升交易额,为了在资产端有所突破,对借款企业和个人审查不到位,特别是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企业风险增大背景下,网贷平台的风险也在不断积聚。

P2P本质上是一种借贷行为

P2P的定义为点对点的网络借贷,P2P是从民间借贷基础上演变而来,P2P将民间借贷业务逐渐线上化。由图3可知,P2P作为信息中介不得触碰资金,但在具体操作实务中,有些担保机构作为P2P平台的关联企业,无法真正承担第三方独立担保的责任,当网贷平台项目出现风险,资金无法兑付时,担保公司也无力承担“最后兜底人的”责任,由于银行资金存管门槛高,众多平台企业不得不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资金托管,但第三方支付公司发展参差不齐,在与网贷平台合作过程中,网贷平台往往有较大的议价能力,处于主动地位,无法真正实现资金托管。当前,大多P2P网贷平台扮演信用中介角色,在线上发布标的募集资金,对接另外一端的项目资金需求,监管层对P2P的担忧正是基于其信用中介的属性,信用中介都面临一个共同难题-刚性兑付,既然P2P是借贷行为,P2P必须刚性兑付,但在当前我国投资者不成熟、信用体系不完善背景下,打破刚性兑付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过程,P2P承担信息中介角色必须以完善的征信体系、合格的投资者为前提,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展时间较长,风险防控体系较为完善,对借贷双方审查非常严格,为加强P2P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

P2P面临的风险与银行相类似

银行主要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最近P2P、线下理财公司跑路更加印证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最终跑路的案例不胜枚举,流动性管理是P2P经营的核心,当P2P企业发布标的募集资金后,形成资金池,此时需对资金进行管理,银行的做法是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当出现流行性风险,P2P一般是以自有资金进行垫付,但无法应对金额较大的项目。资金池形成后,P2P平台企业承担着资金的时间成本,须对接资产端,用更高的收益率覆盖成本,但信用风险随之而来,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背景下,潜在信用风险不断积聚。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放开,市场竞争会不断加剧,利率的市场波动也会更加明显,而P2P企业经营与市场关系紧密,P2P面临的风险与银行十分相似,在过去几十年的不断探索过程中,银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监管层而言,可通过借鉴商业银行成功风险管理经验完善监管。

加强P2P监管的对策

严格行业资金准入标准构建防线

资金门槛是P2P风险第一道防线,根据《商业银行法》,我国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城商行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农商行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虽然民营银行逐渐放开,但依然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目前,P2P企业注册无资金门槛要求,只是作为普通企业进行注册,网贷平台发展参差不齐,注册资本差异巨大,如果制定过高的注册资本要求,很可能导致寡头竞争,“一棍子打死”的做法让很多规模小,但极具创新意识的平台倒闭,对整个行业而言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过低的资金门槛要求避免不了“泥沙俱下”的泥潭。近年来,银行准入门槛不断调整,民间资本逐渐进入银行业,民营银行不断兴起,民营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受到最低注册资金的约束,虽然P2P被定义为信息中介,不承担刚性兑付责任,但在目前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投资者不成熟背景下,必须设立最低资金门槛,当平台交易规模在一定水平下,设置一个最低的资金门槛,但交易规模在下界值不断上升时,资金门槛也随之上升,当交易规模达到一定的临界值,资金门槛不再上升,当然,这只是以交易规模为衡量标准,可以加入更多的指标进行综合衡量,这种动态调整的资金门槛标准对解决当前P2P行业注册资金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强化高管人员管理抵御风险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支持,商业银行对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审计负责人等都要严格的任职要求,对学历、工作经验、职称、专业资格都有明确的要求,同时,也注重高管人员之前的任职情况,如若之前具有不良记录,会取消任职资格,银行严格的高管要求是防止操作风险的重要一环。当前,P2P以民营企业为主,对人才的注重更加偏向工作能力,却忽视了相关资质和过往任职情况,而且,P2P行业人才流动现象普遍,很多问题平台高管跳槽到另一家平台,现任职平台企业缺乏对高管人员之前任职情况的考察,另一方面,P2P作为新兴行业,人才短缺,网贷平台只能通过向传统金融机构“引进”,其中最重要的渠道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参与主体,同样缺乏对P2P行业的了解。为降低P2P操作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必须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要求,第一,通过集中培训提升平台高管人员职业素养,为行业发展输送人才;第二,落地一定的资质要求,比如学历、从业经历、征信报告;第三,加快建立高管人员奖惩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加快推动P2P回归本源分散风险

近几年,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显,银行牌照优势逐渐减弱,但必须立足自身优势,在深耕优势业务的同时发力于其他领域,大型国有银行主要定位于服务大型企业、高净值个人客户,走“大而全”发展道路,城商行、农商行定义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走“小而精”发展道路。P2P作为新型业态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补充,主要服务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人,但现实情况却是众多网贷平台为追求规模主要服务为中型企业、甚至大型企业,单笔融资额较大,在资产端,如果发生信用风险,对平台而言将是致命的,一些平台因为这种情况而陷入“庞氏骗局”的泥潭,P2P企业面向大客户不但要面临来自同行业的竞争,还要面临来自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但在业务经验、从业人员素质、风控水平等方面,P2P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差距明显,难以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由于P2P平台企业更具互联网思维,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等长尾客户有着独特的优势,长尾客户对资金的需求是短期、小额的,这不但有利于加强平台的流动性管理,也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损失,对网贷行业而言,“小额、分散”发展理念将会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助力普惠金融的发展。

走“轻资产”发展道路

过去十年,银行凭借制度红利获得快速发展,伴随着需求的上升,信贷规模不断扩张,但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逐渐放缓,大批企业利润减少,违约风险上升,信用风险不断积聚,银行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商业银行纷纷提出大力开展中间业务,提升“轻资产”运营能力,拓宽盈利空间,增强持续盈利能力。P2P从出现伊始,就同银行一样承担信用中介功能,利用负债方式进行运营,在平台发布标的募集资金,再对接借款方进行放贷行为,这种运营方式使平台承受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一旦风险爆发,平台以自有资金难以“消化”,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P2P为信息中介,正是基于防范金融风险考量,虽然监管层没有最终确定P2P信息中介角色,但“轻资产”发展道路是大势所趋。对P2P公司而言,可拿到相关牌照开展代销业务,或者打造“一站式理财平台”,减少自有资本消耗,与小贷公司合作,对接小贷公司的项目,做“通道”业务,转移风险承受主体,另一方面,必须加快大数据建设,实现对平台业务参与主体精准的信用刻画,降低运行成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风险可控基础上鼓励业务创新

当前,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停滞不前,纷纷寻求新的蓝海,加快了对零售业务的布局,试图通过业务创新促转型发展。虽然P2P作为新型业态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了冲击,但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优势只体现在渠道和服务,P2P网贷平台业务高度同质化现象严重,产品缺乏创新,“羊群效应”较为明显,P2P业务和银行一样,分别企业和个人两块,企业业务一般呈“大额、集中”的特点,且在目前经济下行、企业风险加剧背景下,企业业务发展陷入困境,亟需拓宽业务领域。2015年,监管层放开消费金融市场准入,鼓励发展消费金融,消费金融业务成为P2P业务创新的着力点,消费金融主要针对个人客户,呈“小额、分散”的特点,在借助大数据基础上,可准确定位客户需求,更好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另外,学生群体金融服务的空白为P2P开展校园金融提供了可能,虽然近期校园金融有监管加码趋势,但主要是合规问题,市场前景十分光明,鼓励P2P发展个人业务有利于降低行业风险,通过面向基数更大的客户倒逼P2P业务创新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培育合格投资者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增长,个人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单一的储蓄并不能满足居民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但中国投资者天生有着“急功近利”、“只赚不赔”、“贪恋高利”、“过度自信”的特点,风险意识淡薄,一旦出现问题,行为往往较为极端,商业银行最为中国最大的信用中介,一直承担着刚性兑付的责任,但近些年,信托刚性兑付陷入发展泥潭,对银行产生了深远影响,银行在不断试图摘除“刚性兑付”紧箍咒,一方面,通过风险揭示明确投资者和银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外,通过投资者教育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P2P始于民间借贷,在中国当前市场不成熟背景下,P2P也一直承担刚性兑付责任,但P2P自有资金有限,当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时,只能通过发假标募集资金补缺口,这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培育合格投资者需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培训提升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和法律意识,特别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自担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投资者有法可依。

结论与建议

P2P弥补了被传统金融机构排除在外的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的空白,对贯彻国家普惠金融发展理念、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接连爆雷的线下理财公司给P2P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当前P2P竞争加剧,盈利空间被压缩,风险防控体系不完善,人才队伍建设落后,在监管加码背景下,还会面临更大的声誉风险,P2P走到了转型升级的关口,亟需重构盈利模式。P2P和银行一样,扮演着信用中介角色,本质上从事借贷业务,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面临多重风险,这为监管层加强对P2P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可对P2P平台企业注册资金、高管人员、业务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也要加强投资者教育,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使投资者素质和新型金融服务更加匹配。P2P作为新型业态,对其监管将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也是不断完善的过程,可以预见,P2P行业的前景将会十分光明。为进一步推动P2P监管,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为监管提供依据;其次,P2P监管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避免“一刀切”的负面影响;最后,立足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成功监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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