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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P2P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和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究竟新在哪?对P2P平台有什么影响?且等我慢慢道来。
首先,明确了P2P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资服务的这类投资人和这类借款人的需求;明确了P2P不能做大额的业务,而是做小额分散的业务。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
这规定至少对90%以上的平台都有重大影响。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平台所做业务的金额,都超过了现在规定的这些限额。
这规定反映出监管层认为,P2P平台做小额分散的业务,比银行等传统金融更有优势,风险更低。看起来很有道理,小额分散,可以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做风控,即便是有部分贷款出现问题,也可以用“大数法则”来化解覆盖掉,多美好。但是,这恰恰是监管层不接地气的表现。因为,在实操中,越是小额的借款,P2P平台的成本越高,坏账率越高。往往不良贷款不够催收成本,无法进行催收。
监管层在回答记者的提问中还提到了英美的P2P平台就有一定限额,但是,不要忘记了,这是在中国。中国的信用环境和英美差距甚大。在中国,即便做几十万到一百万的小额借款,通常也很难完全纯线上进行,也必须要抵押质押这样的风控手段。即便这样,坏账率都较高。云计算、大数据仅是业内的很少部分平台吹吹而已,根本无法在实践中运用。监管层以前给小贷公司的定位就是做小额贷款,但是,占比极大的小贷公司做小额贷款亏的不要不要的,后来大都转型做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较大额的贷款了。
所以,这规定是有问题的,部分车贷平台和大学生分期平台可能符合这条监管规定,但是符合这规定的平台的坏账率低么?呵呵。
借款金额这些,应该由市场来定,比较机械地限制一个较小的固定金额,可能会使P2P行业发生倒退,部分借款人和投资人重新退回到民间借贷的领域去。
我认为,监管层如能了解实际情况,借款限额有上调的可能。
其次,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12条“禁令”,变成了13条“禁令”。增加了禁止债权转让的相关说明。也就是说投资者间的债权转让是允许的,对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这种行为是禁止的。《暂行办法》规定,禁止P2P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这条“禁令”,和贷款限额的规定,对数量众多的做债权转让的P2P平台形成了较大打击。
总起来看,监管规定偏严,大量P2P平台不符合监管规定,势必会寻求转型。在新规下,业务量更不容易做起来,行业总体规模会缩水。部分平台可能会转型为线上综合理财平台或代销标准产品的线下第三方理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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