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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美国证监会发布了一项提案,表示将放宽小型报告公司公司适用范围。较之其他上市公司,小型报告公司因披露信息少而获益。比如该类公司只需披露其两年财务报表,而不必展示其三年财务状况。按目前规定,流通市值小于7500万美元或无法计算流通市值且收入小于5000万美元的公司为小型报告公司。美国证监会提议将上限标准提高至流通市值小于2.5亿美元,或无法计算流通市值且收入小于1亿美元。
《JOBS法案》引入了新兴成长公司的概念。新兴成长公司也可享受类似的福利,但其优待却会慢慢被取消,而小型报告公司的特权却并无这一困扰。此外,一般来说,在《JOBS法案》颁布前上市的公司都不属于新兴成长公司。那么证监会为何会作此提案?原因在于数名评论人士在证监会小型企业会议上曾多次提议,且其小企业与新兴成长公司顾问委员会也如是建议。
且自小型报告公司规定确立后,在上市公司中,该类公司占比已由42%降至32%,可享受这一福利的公司越来越少。证监会预计,调整后占比可回升至42%。让我们支持这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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