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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把国内许多互联网金融拉上绞刑架的是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问题,这背后暴露出的是,互联网金融存在非常突出和普遍的资金池业务,以及期限和规模错配风险。
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正成为互联网金融绕不开的魔杖。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尚可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为2431家,较3月底下降了30家,为连续第四个月减少,而被曝光的问题平台累计则已达到1630家,累计待收金额达728.1亿元。
而公安部最近披露的数据,公安部门已在全国范围内排查出600多家问题平台立案500多起,今年一季度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数达到2300多起。这其中,被暴露的问题平台中“跑路”的占了接近一半,提现困难,也就是遭遇挤兑的也占了近三成。相信随着监管部门自4月份展开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深入,更多的问题平台会暴露出来。
P2P等互联网金融自2014年兴起以来至今,也就一年左右的时间,而这一年左右的时间积累的沉疴,却足以值得人们警示并反思。近年来,包括P2P等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确实快得让人咋舌,尤其是在最近两年内国内普遍出现资产荒的背景下。
目前把国内许多互联网金融拉上绞刑架的是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问题,这背后暴露出的是,互联网金融存在非常突出和普遍的资金池业务,以及期限和规模错配风险。这实际上是与互联网金融内涵的理念不一样的。正常情况下,P2P模式是不应该有资金池,以及不应该出现资金的期限和规模错配的,因为资金池、期限和规模错配是需要中心化集中操作的,这种操作本身就隐含着信用输出,而这是与P2P的去中心化、去信用中介化的核心理念相冲突的。
从这个角度上看,可以确定国内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发展路径上走偏了。直白地说,只要有资金池、期限和规模错配等特征,就不应该归类为互联网金融,这样从事金融服务的公司,就应该按照现有法律归类管理。如果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做的实际就是商业银行、贷款公司等的生意,那么就应该按照《商业银行法》等规范其运作,做信托的业务就需按《信托法》规范,等等,因为不这样做将会陷入自由的悖逆,就是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创新自由,实际妨碍了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投资人的风险暴露在了本不应该暴露的地方。
不过,当前不能因为许多所谓的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的出现,就否认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生态。事实上,即便是存在资金池、期限和规模错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抑或已涉嫌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甚至跑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其问题能够暴露出来本身就是一个进步,证明这个领域的信息还是开放的,问题的暴露会引起投资者的警觉,这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中的试错机制。
当然,当前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对这一领域进行一场伐毛洗髓的拨乱反正。这一方面需要通过鼓励国内金融市场的分工市场化、专业化,通过众多专业金融服务公司的众包合作,矫正互联网金融的航向,使之真正实现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另一方面,对那些存在资金池业务、期限和规模错配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按照现有法律进行归类监管,或者要求其改造,不得进行资金池、期限错配等业务。同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基于真正的负面的清单管理理念,构建规范监管和程序监管的体系,以应对市场外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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