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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信息中介(P2P)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引发市场强烈关注。但热闹过后冷静下来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关键概念已有准确界定,但由于定义过于冗长和拗口,P2P行业的基本边界究竟在哪里,市场最终留下的印象其实是模糊的。管理办法中,P2P禁止从事的活动共有十二条之多,有没有更简便的办法去统一理解呢?
这事不难,但要换个思路。根据管理办法,P2P被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际做的事情则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如果“直接借贷”四个字替换成“发行债券”,我们是不是会一下子恍然大悟?原来,P2P就是一个个基于互联网载体的直接融资市场或平台啊!在现代金融学里,这样的概念替换没有问题,因为贷款合同和债券本质上一样,都是资金使用人向资金提供者发行的票据而已。
这个问题一旦明确,其他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既然是直接融资的概念,那么P2P作为一个平台应该做的事情,和其他平台其实是一样的。比如我们熟悉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在其中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整个资金周转是从买方账户直接划入卖方账户的,市场只是为交易的达成提供服务而已。我们何曾见过,投资人会将资金交给市场,让市场来代自己做出投资决策的事情呢?
当然,P2P和服务于大规模直接融资行为的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相比,是有区别的。P2P主要服务于小规模个体之间的直接融资,只不过在互联网诞生前,信息搜索成本让这样的融资行为成本极高,融资方并不划算而已。大量的实际资金融通活动实际需要依赖金融机构来穿针引线,其中的典型就是商业银行。
然而一个很显著的问题是,即便引入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成本高昂这个老问题似乎也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离开用互联网武装到牙齿的金融机构,我们还是觉得自己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中非常无助。一些被吐槽的P2P平台,更是在有意无意利用这一点,名义上是为投资人牵线搭桥,实际上是自己坐庄开银行。
如果不能准确理解P2P本质上是一个微型直接融资市场或平台这一点,对行业的监管或者规范恐怕很难到位。通过互联网技术去消弭信息搜索成本,这个出发点没有问题。但是,借由这个出发点而构建起的市场模式,是否适合用商业机构去维持运转,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从这几年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实践来看,技术的引入除了提升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外,再造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已经被证明是非常困难的。
这些尝试和烦恼,对普通投资人来说就更没有意义了。我们只要记住一点就行:P2P不是银行,我们要对自己的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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