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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无论在机构数量上,还是在促成的贷款金额上,都超过了其他国家。P2P网络贷款在“中国化”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特有的商业模式、运营机制和风险隐患。我们认为,对P2P网络贷款要引入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和信息监管,核心理念是“准入放开,活动留痕,事后追责”。
纯平台P2P模式的特征和监管
理论上,如果P2P网络贷款走纯粹的平台模式(既不承担与贷款有关的信用风险,也不进行流动性或期限转换),而且投资者的风险足够分散,对P2P平台本身不需要引入审慎监管。这方面的代表是美国。
以LendingClub和Prosper为代表的P2P网络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购买的是P2P平台按美国证券法注册发行的票据(称为收益权凭证),而给借款人的贷款,先由第三方银行提供,再转让给P2P平台;
2.票据和贷款之间存在镜像关系,借款人每个月对贷款本息偿付多少,P2P平台就向持有对应票据的投资人支付多少;
3.如果借款人对贷款违约,对应票据的持有人不会收到P2P平台的支付(即P2P平台不对投资人提供担保),但这不构成P2P平台自身违约;
4.个人征信发达(比如FICO信用评分),P2P平台不用开展大量线下尽职调查。
在这些情况下,美国对P2P网络贷款的监管以证券监管为主,而美国证监会的监管重点是信息披露,而非P2P平台的运营情况。P2P平台必须在发行说明书中不断更新每一笔票据的信息,包括对应贷款的条款、借款人的匿名信息等。这里面特别要注意美国证券法提供的资本工具灵活性——收益权凭证既是P2P网络贷款运行框架的核心,也是对P2P网络贷款进行监管的“抓手”。
中国P2P的特殊性
与美国情况相比,我国P2P网络贷款有很大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在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线上信息不足以满足信用评估的需求,普遍开展线下尽职调查;
2.老百姓习惯了“刚性兑付”,没有担保很难吸引投资者,P2P平台普遍划拨部分收入到风险储备池(比如,贷款总额的2%),用于保障投资者的本金;
3.“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目标是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批量开展业务,而非被动等待各自匹配;
4.大量开展线下推广活动,金融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
总的来说,我国P2P网络贷款更接近互联网上的民间借贷。
监管者的担忧
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无论在机构数量上,还是在促成的贷款金额上,都超过了其他国家。P2P网络贷款在“中国化”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特有的商业模式、运营机制和风险隐患。
针对P2P网络贷款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监管者已经表示了担忧。中国人民银行刘士余副行长(也是国务院“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课题组组长)在2013年12月4日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指出,作为政府部门,绝不姑息违法犯罪和欺诈行骗,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一定会配合公安机关和各级政府出重拳打击,以促进正常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个红线不能碰,尤其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
信息监管是重点
我们认为,对P2P网络贷款要引入以下监管措施,核心理念是“准入放开,活动留痕,事后追责”。
1.准入监管
(1)建立基本准入标准。P2P平台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要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要通过一定背景审查(比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记录)。P2P平台要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比如,在IT基础设施方面,要有条件管理和存放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要有能力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2)建立“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机制——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之一。
2.运营监管
(1)P2P平台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为投资者和借款者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但P2P平台本身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不得因为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
(2)如果P2P平台通过风险储备池等方式承担了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遵从与银行不良资产拨备、资本相当的监管标准,确保风险储备池有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这个要求的核心目标是使P2P平台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保障持续经营能力;
(3)P2P平台必须严格隔离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客户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比如,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P2P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资金;
(4)P2P平台要了解自己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s,KYC),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防范不法分子进行交易欺诈、融资诈骗、违规套现等活动;
(5)P2P平台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于P2P网络贷款(比如,要求投资者满足一定的收入和财产门槛);
(6)P2P平台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陈述。
3.信息监管
这是监管的重点。
(1)P2P平台必须完整地保存客户资料(包括申请和信用评估资料)、借贷双方匹配信息以及客户借贷、还款等交易信息,以备事后追责;
(2)P2P平台不得虚构债权或篡改借贷信息,P2P平台的股东或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家平台上融资,要如实披露信息,防止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3)P2P平台要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投资者和借款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还款方式等),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P2P平台要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况(比如“三会一层”构成)、平台运营模式(比如信用评估方法、借贷双方匹配机制、客户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提供担保等)、业务数据(比如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供客户参考;
(5)P2P平台要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的灭失、损毁和泄露,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和未经客户授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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