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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找死,不刷等死——这个在B2C商户圈内由来已久的说法,如今适用范围似乎更广了。

近期有媒体曝光称,在京东众筹平台上众筹1000万元,项目筹资方需要先自己拿出300万元刷单,而京东会收取5%的中间费用。

公开资料显示,京东金融于2014年7月1日上线京东众筹频道,众筹的项目包括智能硬件、流行文化、生活美学、公益等。

资深互联网分析师马继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就有人钻空子,目前刷单现象不只存在于电商平台,在众筹、P2P等行业也存在着大量数据刷单冲量问题。

“1小时众筹破百万”被疑刷单

近日,针对京东众筹中被质疑的问题,记者向京东金融相关部门求证,但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回复。

“众筹项目刷单其实一直都有,对产品众筹项目的投资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消费,因为这类项目的回报一般为产品本身,而从消费心理学讲,人们都愿意购买别人也买的东西,刷单造假完全可以造成虚假繁荣,引诱其他消费者上钩。”众筹行业从业人士梁业(化名)谈到,筹资方刷单的目的在于吸引投资,增加项目人气。

梁业举例,在京东众筹上第一个客单价低于100元却筹资超千万的“悟空i8空调智能伴侣”项目,就曾受刷单质疑。

相关报道称,“悟空i8”由深圳市银河风云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从去年11月23日开始在京东众筹开放预定,上线1小时内预定金额突破100万元,总计1400多个订单。

“第一天破百万后,十几个小时过去,数据还是在110万停滞不前,也就是说,差不多增长都在第一个小时。”梁业指出,虽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悟空是刷单,但“数据表现出来的刷单却很拙劣”。

京东众筹数据显示,“悟空i8”在去年35天的众筹期限(11月23日至12月28日)内共筹集约1.25千万元资金,支持人数为8157人。

记者并未在公开信息中查询到该项目筹集期内资金数据的变化情况,但从京东众筹上有关该项目的话题讨论中发现,网友评论中多为对延迟发货的抱怨。

名为jd-156372875的网友甚至评论道:“这个太假了吧,都已经2月1号了,8000多支持者怎么就十几个人在说话,也没人说收到货什么的,难道是骗我们入局吗?”

记者注意到,“悟空i8”所有回报方式中的预计回报发送时间均为“项目成功结束后30天内。”这意味着,“悟空i8”作为回报产品的最迟发货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

银河风云对上述网友的回复是:发货信息请关注项目进展,“悟空i8”会尽快送到您手上。

急功近利心态改变众筹本意

“项目众筹成功后的延迟发货等一系列问题,某种程度上也是刷单后遗症,大规模的刷单相当于在众筹平台上打广告,吸引投资者的目的达到了,后续的服务却没有跟上。”梁业谈道。

众筹工厂创始人、北京大学众筹金融课题组组长张迅诚谈到,众筹刷单存在的原因在于众筹平台和众筹发起人的急功近利。

据了解,曾经的众筹,创客们都是需要埋头苦干研发出新产品(项目)样品(计划),才可开始众筹,其间还得不断完善直至送到消费者手上。而备受质疑的是,现如今的众筹中,一部分的商家仅凭几张概念图就可开始众筹圈钱,而后不断“跳票”,让收货日期一拖再拖;更有甚者拿出早已有之的产品打着创新旗号,披着众筹的外衣,却做着网络零售的实质。

“目前很多项目众筹更像是一种产品预售,而这种产品的技术、性能等可能还并未成熟,即使众筹成功后也并不一定能顺利进入生产环节,不能按时发货,最终而言产品还是失败的。”张迅诚指出,众筹刷单并非个例,也已经是业内不言而喻的事情,尤其是一些转型中的大企业或者OEM厂商进入众筹后,本身就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项目刷单。

众筹刷单涉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看来,在产品众筹中,通过刷单制造虚假的交易(众筹)量、购买人数甚至评价,形成商品热销或者商家信誉高的假象,进而误导或者诱导消费者购物,这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即知悉商品及商家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筹资方的商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交易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赵占领补充道。

那么,众筹平台方对筹资方的刷单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马继华认为,筹资方的刷单虚假交易往往会对平台的评价体系构成冲击,造成用户无法正确识别优质资源,一定程度上也会给平台方造成损失,会导致其盈利模式被掏空,收入受损,而且平台方本身就是裁判员,一般不会参与作假更不会倡导刷单。

“但平台对于刷单很难‘不知情’。平台外部技术原本就可以完成刷单,假如项目经理经不住引诱,就有可能结合筹资方一同刷单,收取回扣。”梁业指出,平台主要按照商户成交行为来划分是否刷单,比如通过技术手段包括手机号码、IP地址等来判断,如果短时间内存在大量相同信息,很可能被认定为刷单。

对于平台方明知或应知筹资方刷单虚假交易的,赵占领谈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台方应该及时处理商户,否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人举报商户存在虚假交易,交易平台不进行核实或者核实后不处理商户的,即属于“明知”。

“平台方如果要求商户刷单,则平台方对于商户的虚假交易行为属于明知,应该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权,与商户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类似的行政处罚责任。”赵占领进一步指出。

刷单已被电子商务立法关注

对于刷单纠纷发生时的投资者维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杨东认为,投资者可以依法向交易平台投诉,或者向工商部门举报,如果交易平台不予处理,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在产品众筹中,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商家虚假交易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及商户的工商注册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而言,投资者的户籍所在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商户工商注册地或者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杨东提及纠纷发生时的法院管辖问题。

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看来,从消费者角度讲,刷单维权面临的最大问题往往是难以举证,对工商部门而言则存在执法调查难点,尽管在电子商务中平台的交易数据等信息会在后台留存,但目前来看,工商部门相应的执法能力欠缺。

“执法能力提升的方向主要是干部队伍的建立,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一方面是技术上的,另一方面是法律规则方面,比如这次在电子商务立法讨论中我们也关注到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向工商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的问题。”刘春泉谈到,刷单问题需要立法规制,否则很难根除,“这种现象已被参与电子商务立法的专家注意到,具体条文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近日,商务部发布商品流通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交易场所内“禁止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

而商务部在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也明确,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媒体开展商品流通经营的经营者和提供虚拟集中交易场所的开办者与实体店铺等传统商品流通者和实体集中交易场所适用同样的规则,权利义务一致。

对此,赵占领认为,商品流通法的规定与此前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类似,都会对刷信誉的行为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也会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关键仍在于后续的执行。

“解决刷单问题,从法律层面规范是非常必要的,不过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掉,但这会让刷单有所收敛,特别是平台的作弊会减少。”马继华谈道。

赵占领总结到,与网购领域类似,解决众筹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刷单问题,需要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包括投资者提高法律维权意识、互联网平台加强对筹资方的管理、筹资方的自律以及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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