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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P2P的话题依然火爆,除了媒体曝出更多P2P平台出现“大单违约”之外,更加引起行业注意的是监管的声音。有媒体报道,主管P2P的银监会近日曾召开闭门会议,专门对P2P的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度研讨,并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银监会闭门会议释放出来的重要性信号是:P2P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为3000万人民币,杠杆限制为10倍。

此消息一出,便引起了市场哗然。有的支持加强P2P监管,“野蛮生长”需要规范;也有从业者提出一些质疑,认为P2P不是“资金池”,与银行不同,何来的杠杆?

对于种种不同的声音,我们不妨理性地分析一下目前P2P的市场现状及监管的逻辑。

信用中介or信息中介?决定监管的逻辑

对于监管层的内部研讨会如何给P2P定位,我们无从知晓,但若对P2P等互联网金融新事物进行监管,则首先须对其本质进行定义,才能理清其监管的逻辑,找到其监管立论。

P2P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这决定着监管的方向。

如果P2P是信用中介,其存在“担保”也就合情合理了,其与传统金融中介包括银行、小贷等也就没有本质区别了。P2P作为信用中介,是否也可以搞“资金池”呢?当然,目前认可P2P是信用中介的并不是很多,包括监管层和市场,都愿意将P2P归为信息中介,毕竟这是金融创新的一个标志。

但是,如果P2P是信息中介,投资者与借款人是一种Peer to Peer的关系,按照“P2P是信息中介”的逻辑,P2P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也不应存在期限错配、拆标等行为,而只是一个投资人与借款人的桥梁,那么,对P2P平台像银行一样要求放贷杠杆是否合情合理?

如果对P2P要求10倍杠杆和资本金要求,是否承认其“类银行”金融中介的属性,相应地,是否也应放开对其“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要求?

国际上,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是达到8%,我国的银行普遍在10%以上,但由于“表外”业务等影子银行的存在,会使得真实的资本充足率低于官方发布值。

P2P是否也应该按照10%(或10倍杠杆)进行监管,有待商榷!本质上,要搞清楚P2P到底是不是银行,还是其他的金融创新,它的逻辑和风险点在哪里。只有先对P2P进行定义和定性,监管才有逻辑和效果。

P2P中“信用中介”成分

学术界和市场中都有一种声音,认为P2P是“点对点”的金融,不应该有任何“担保“成分在里面,P2P平台只是一种信息媒介,不要发挥任何信用的作用。这种观点其实过于理想主义。

现实中,很多P2P平台的负责人表示,完全“去担保”,让投资者自负盈亏,一不现实,二也是不负责的表现。P2P金融虽然呈现一种“金融脱媒”的倾向,但不能夸大其作用。

P2P依然含有“信用中介”的某些成分,主要是贷前要审项目,贷中要跟项目,贷后要保证还款。这与银行发挥的某些功能极其相似,毕竟P2P本质也是一种金融。与银行不同的是,P2P不能搞“资金池”和“期限错配”。

如果我们承认P2P含有信用中介的某些成分,并对其监管的话,3000万实缴资本或者资本金要求,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3000万”有几个作用:一是防止道德风险,设置“门槛”,增加“骗子”平台的“跑路”成本;二是给投资者一个甄别平台的信号,投资者会选择那些有实缴资本的平台,而放弃那些没有任何资本金的平台;三是弥补投资者损失,如果发生违约,资本金可用来追偿。

对于10倍杠杆的限制,业界普遍认为过于苛刻,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20-30倍的杠杆可能更符合现实情况。一方面使那些杠杆过高,过于激进的平台回归理性,减少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比传统金融更高的杠杆,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P2P注册制和全国登记

P2P如果不采用银行一样的“牌照制”监管,监管层应尽快推进“注册制”,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

如今P2P的一大乱象,就是完全没有门槛,没有登记,没有统计。很多P2P今天成立,明天倒闭,后天“跑路”。行业没有政府监管介入,只有一些民间的媒体和第三方机构在统计行业中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情况。

P2P应该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因为很多到P2P互联网借钱的企业,都是无法在银行和传统金融市场中拿到钱的企业,他们只能寻求一些风险更高的途径。

在我国金融市场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的今天,P2P的出现应该说是弥补了利差在15%-30%这个空间,所以它能够快速的崛起和发展。P2P尤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P2P是传统金融和银行的补充,确实起到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作用,所以,我们对其发展也应持有包容的态度。不能否认,由于其高风险性,P2P违约也将时有发生。

P2P若要取得成功,势必要经历从“小量”到“大量”的过程,只有“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大数定律”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够按照“风险覆盖收益”的金融定律才运作。所以,P2P创业起步尤其艰难,只有坚持才能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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