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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传统金融长达数百年的发展历史,互联网金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这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问题都在显现。在“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众多嘉宾针对互联网金融目前发展的三个核心问题各抒己见。
焦点一:
互联网金融VS法律
北大法学院教授彭冰:
互联网金融给法律带来挑战
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有四类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影响了法律,它们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的模式;互联网上的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上的融资,包括P2P和众筹;非主权的虚拟货币。
从监管角度来看,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的典型代表。只要加强客户存在第三方支付的兑付金的安全即可。对于余额宝,目前监管体制需要调整。对金融法真正颠覆性的挑战来自非主权货币。目前整个金融法讨论的载体是主权货币。如果非主权货币能够成功,带来的将是对整个金融法颠覆性的影响。
因此,互联网金融对法律带来了挑战。在法律的业态上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调整监管思路: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第二是应对新型业态:众筹类的脱媒化;第三层次是思考新的可能性:非主权货币。
人人友信集团法务经理邹丹莉:
法律要为互联网金融正名
互联网金融主体身份一直未能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名不正言不顺。以P2P为例,其对应的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因此,P2P应当充当一个平台的角色。但是现行法律制度本身对P2P没有明确定位。身份不明确,随即带来资金托管的问题。在和银行的托管机构合作之前,本质上客户的资金还是要先到P2P的账户,然后再到客户的账户。尽管P2P坚守了中介的原则和本分,但依然需要时间向有关部门解释P2P本身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法律能够尽快明确P2P等互联网金融的身份地位,相应的后续操作会更加便捷和有效率。
焦点二:
只有BAT才玩得转?
网信金融公司法务总监郭勤贵:
BAT优势巨大
互联网金融需要有一定的基础。第一,第三方支付,保证资金安全性。第二,一定要有信用,并且有大数据。国内目前有几千家平台,真正风控和信用管理优良的,第一梯次是BAT等大的互联网公司,第二是有较强的金融风险管控能力的公司,第三是非金融的互联网平台。
北大法学院教授彭冰:
不存在垄断
互联网领域的核心是信息。目前信息可以自由流动,无限复制,这种情况下互联网某个企业的垄断是不成立的,并且很容易被一个新的企业所取代。
真正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明者其实要解决的并非大数据和用户的问题,而是“诚实”。不论是P2P还是新的商业模式,都需要帮助资金投入方和资金使用方解决信任的问题。如果有任何人能够想到一个更简单、更方便、更适应现在新生活方式的解决方案,他就会是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明者。
焦点三:
P2P该不该引进第三方担保机构?
招行总行合规部副总经理黄斌:
最好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
银行开展P2P具体有几项风险:一是经营范围或者新业务的风险;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也是监管机构确定的红线;三是资金挪用的风险;四是委托担保和刚性兑付的风险。
除此之外,银行还面临着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有效性和网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的风险。后者包括两方面,一个是信贷风险,另一个是洗钱风险。
从上述风险出发,合理设置业务架构,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说避免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避免承诺还本付息。
同时这个平台不采取理财资金池的模式,也不开展平台来受让债券,然后拆分转让的模式,同时做好借款人的资质、还款来源尽职调查,另外做好资金的控制,包括资金流向、系统控制和合同文本的安排,避免平台资金,最好是引入第三方的资金托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
引入第三方担保会让风险集中
P2P引入第三方担保,会把本来风散的风险集中化。
人人友信集团法务经理邹丹莉:
引入第三方担保会增加融资成本
当借款人本身可以提供相应担保或者质押,而且借款人本身愿意将房屋或者车子进行质押时,如果这个抵押直接出现在P2P平台名下,那么抵押人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实际是分离的。
这样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原则有冲突。
如果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那么交易模式就会变成第三方担保机构做担保,客户再用自己的车或房子给担保机构进行二次担保。这样的模式在逻辑上并无问题,但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后,融资成本会上升。此外,本来分散的风险又再度集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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