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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纽约市民Saliha Madden在美国银行开了一张信用卡。一年之后,那个信用卡项目和另一家国家银行FIA信用卡服务中心合并了。2008年,FIA把Madden账户上的5000美元欠款卖给了Midland Funding, LLC. Midland信用卡管理中心接管了该业务,并在2010年11月给Madden的信中催她还款,还款利率为27%。
Madden(在一些律师的帮助下)对被告人提起了集体诉讼,理由为他们在催收信用卡还款过程中存在欺诈和不公平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债务催收法案》(后文简称FDCPA)的规定。被告方对其索要的还款利率超出了纽约州立法案规定的最高25%的年利率范畴。
被告人提出即决审判的请求。他们认为自己作为国家银行的代理人,主要遵循《国家银行法案》(后文简称NBA)的规定,而非原告所说的州立法案。而NBA允许其在对客户征收规定的利息的基础上,在理由充分的条件下,征收额外的利息。FIA所在的Delaware州并没有25%的上限要求,因此他们的要求是合法的。
Madden在地区法院中败诉了,原因是NBA优先于任何州立法案。仅位于美国最高法院之下的联邦上诉法院,负责受理纽约、康涅狄格州和佛蒙特州的案件,他们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联邦上诉法院表示:“因为被告既不是国家银行,也不是国家银行的分公司或代理公司,不代表国家银行行事。同时也因为Madden提出的对于州立法案的应用也不会影响国家银行在NBA法案下的权利。因此我们驳回了地区法院认为NBA优先于州立法案的判决。”尽管美国最高法院曾建议说NBA的主体可以不仅限于国家银行,其分公司和代理机构也可以从中受益。但美国财政部金融局明确表示第三方债务购买人是区别于代理机构或分公司的存在。
“在对非全国银行主体应用了NBA优先权的大多数案件中,这些主体都在行使国家银行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代表国家银行办理业务。”陪审团写道,“但这个案件的情况并非这样。被告并不是代表美国银行或者FIA来回收Madden的贷款。他们仅代表自己,他们本身就是债权人。如果将NBA优先权应用于像被告一样的第三方债务购买人,未免会使主体太过宽泛了。
“在NBA法案下,国家银行的代理机构和分公司行使国家银行的权利,同时受到保护。但如果将法律主体扩展到第三方平台,那就会对不代表国家银行的非国家银行主体创造一种绕开反高利贷法的退路。”
对市场借贷商的可应用性
其他市场上的借贷平台也涉及到第三方买家和像Midland这样的情况。他们通常都是使用贷款银行来产生贷款,然后从贷款银行进行回购,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或者使用第三方公司提供服务。如果Madden事件之后,贷款购买方不能再和银行收取同样的利息,那整个行业可能都将要面临结构性改革。关于贷款到底如何产生,如何对借方收取利息,和售后银行必须留存的额度等等。也就是说,目前的市场情况和Madden案件有以下几点冲突:
因为案件发生在贷款回收阶段,因此法院并没有考虑贷款到底如何产生如何回购等问题。那是不是说,对于一个信用卡账户来说,被分散到不同的服务公司和同一家公司从产生贷款服务至贷款期满,需要被区别对待。
在Madden案件中,原告称她并不知道还可以有公司买走她的账户。而实际生活中,一家平台公司从银行购买贷款并不改变原始协议的特性。人们在贷款前就知道平台公司会是接下来的服务公司,而并非银行。
市场贷款的分期通常在3-5年,因此不易产生诉讼。
这个案子挑战了非银行公司在NBA法案下以银行名义收取利息的权威。市场贷款商在州立银行监管下和州立法案下运转,而并非对NBA负责。
下一步计划和策略
市场借款商都在密切关注这个案件。看起是否会在进一步的上诉中再次被推翻或者修正。Midland上诉请求全庭审理,这意味着全部法官将要对案件重新进行裁决,而非之前的三个评审委员会。审理的过程可能会持续数月,而且对于结果并没有保证。主要的法律界人物也介入表示支持Midland。因为如果维持之前的判决,就会对当前法律条文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上诉失败,Midland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但是,能否使案件受审,以及最终结果到底如何并不明晰。案件很有可能到2016年秋季甚至2017才受审,期间产生的延误十分严重。
贷款回收代理商,市场借贷商或者其他从银行购买贷款的公司可以向第二巡回法院之外的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以期从其他法院获得保证,同时在法院间造成意见分歧。这非常的冒险,因为其他法院仍可能会判处Madden胜诉,或者他们至少不愿意忽略第二巡回法院目前出具的有说服力的权威决定。这种情况下,诉讼当事人的处境会比不提起诉讼更糟糕。相反,原告律师可能会受到鼓舞,为了寻求更多的利益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中陆续代理相似的案件(比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Madden的范例)。
不管Madden案子最后的结果怎么样,平台公司需要为最坏的情况最好准备——那就是Madden的案子被当做范例在全国推广。以下是一些建议:
(1) 银行应该采取一定程度的风险自留措施,即把销售出去的贷款的一部分留存在银行负债表上;
(2) 银行可以等到最终对案件应用州立银行法案,而不仅仅是NBA;每家银行都只受其所在州法案的监管;各州不会愿意他们银行的权利以此方式受到限制。因为这就意味着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会留存更多的风险,同时对未来的救助产生更大的公共风险。
(3) 银行可以留存资产负债表上的存款,将贷款产生的参与利益销售给平台公司。
(4) 平台公司在第二巡回法院所在州适当限制贷款发放。
(5) 平台公司在第二巡回法院所在州可以将利率限制在州法案要求之下;
(6) 平台公司可以在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州申请银行执照并且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超出贷款利率限额上限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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